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促进 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发改能源〔2009〕2474号) 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规范跨 区域电能交易行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东北送华北电量(以下简称“送华北电量”)交易作 为东北电力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基础上,以平 等为原则,采用市场化手段,在东北电力市场平台上开展的跨区 域送电单边市场交易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送华北电量市场化后,发电企业送华北电量上网电 价、东北电网售华北电网电价和电网企业输电价格仍按国家发改 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东北电力市场交易 平台,组织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东北电网公司、各省(区)电 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负责送华北电量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东北电监局负责对送华北电量市场交易及交易结果 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送华北电量交易市场主体为东北电网内单机容量20 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包括企业自备发电机组和已关停机 组)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东北电监局负责市场主体的准入管理,东北电网电力 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
第三章 交易模式 第八条 第八条送华北电量交易模式包括挂牌交易和发电权交易
挂 第第八八条条 牌交易按年度、月度组织开展,发电权交易根据需求按月度进行
第九条 第九条年度、月度挂牌交易和月度发电权交易的具体时间安 第第九九条条 排以东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电网企业要做好送华北电 量交易与区域、各省(区)其它类型市场交易的衔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