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 (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二)运输工具不适载; (三)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 (五)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六)自然灾害; (七)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八)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九)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十)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