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和注册管理 一、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注册管理主要包括: (1) 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的管理; (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与校验的管理; (3) 医疗机构名称的管理; (4) 医疗机构执业的管理; (5) 卫生行政监督管理。 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 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机关、 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 室 ) ,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 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2 .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