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检验标准GB811—1998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07—02 批准 1999—06—01 实施、 , - 、 • 前言本标准是对 GB811—89 的修订。本标准与 GB811—89 有关章、节差别如下:第 4 章,原标准头盔按性能要求分甲、乙两种;现改为按头盔结构和性能分全盔与半盔,每种又分成小、中、大三个规格尺寸。第 5 章,对头盔通风孔、壳体内外表面突出物等提出新的要求;明确了上、下视野及头盔质量要求;对全盔增加了护目镜抗冲击强度及透过率性能要求。第 6 章,规范了检验方法;增加了护目镜抗冲击强度及透过率的检验。第 7 章,修订了检验规则;删除了与现行法规不相符的条款。第 8 章,增加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811—89。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本标准由空军第四研究所负责起草,公安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河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福生、徐建仁、魏光松、李云鹤、俞春俊、杨家森。本标准 1989 年 2 月首次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基本结构、种类和规格、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二者简称乘员)佩戴的头盔。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0000—88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摩托车乘员头盔(以下简称头盔)保护摩托车乘员头部的装具。3.2 壳体头盔的外层结构。3.3 缓冲层吸收冲击能量的适体垫层。3.4 舒适衬垫保证头部佩戴舒适的衬垫。3.5 佩戴装置保证头盔牢固地佩戴于头部的部件。3.6 护目镜遮挡眼面部又不影响观察的眼面部防护部件。3.7 护目镜透过率透过护目镜可见光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3.8 全盔指壳体与缓冲层能覆盖保护区,能对眼、面、下颌部起保护作用。其壳体与护颌部件为一整体结构的头盔。3.9 半盔指壳体与缓冲层能覆盖保护区的头盔。3.10 基础平面由左、右耳屏点和右眶下点确定的水平面,也称头水平面,即图 1 中 O—O'平面。3.11 参考平面距基础平面以上一定距离的平面,该距离由头型型号决定,见图 2 及表 13.12 试验头型(以下简称头型)检验头盔时,模拟人头部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