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检验标准GB811—1998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07—02 批准 1999—06—01 实施、 , - 、 • 前言本标准是对 GB811—89 的修订
本标准与 GB811—89 有关章、节差别如下:第 4 章,原标准头盔按性能要求分甲、乙两种;现改为按头盔结构和性能分全盔与半盔,每种又分成小、中、大三个规格尺寸
第 5 章,对头盔通风孔、壳体内外表面突出物等提出新的要求;明确了上、下视野及头盔质量要求;对全盔增加了护目镜抗冲击强度及透过率性能要求
第 6 章,规范了检验方法;增加了护目镜抗冲击强度及透过率的检验
第 7 章,修订了检验规则;删除了与现行法规不相符的条款
第 8 章,增加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811—89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空军第四研究所负责起草,公安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河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福生、徐建仁、魏光松、李云鹤、俞春俊、杨家森
本标准 1989 年 2 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基本结构、种类和规格、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二者简称乘员)佩戴的头盔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0000—88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摩托车乘员头盔(以下简称头盔)保护摩托车乘员头部的装具
3.2 壳体头盔的外层结构
3.3 缓冲层吸收冲击能量的适体垫层
3.4 舒适衬垫保证头部佩戴舒适的衬垫
3.5 佩戴装置保证头盔牢固地佩戴于头部的部件
3.6 护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