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理幼儿生命健康权:小亮无知吞了针,老师疏忽遗后患【案例】全托幼儿小亮误把一金属物吞入腹中后,他随即告诉了保育员许阿姨
许阿姨观察了小亮几天没发现异常.就把这事忘了
10个月后,家长发现小亮走路时一跛一拐,就带他到医院看病
经检查,医生发现小亮右下腹腔内有一针状金属异物,导致腰部的肌肉肿大,影响了孩子正常行走
所幸及时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小亮家长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吞入异物后,园方既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也不告诉家长,损害了小亮的生命健康权,于是提出了赔偿要求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评析】本案是一起幼儿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引起的法律纠纷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其中生命权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则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整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权利
小亮由于年幼无知,吞食了对化的身体可能造成伤害的金属物
如果他没有告诉阿姨,幼儿园对此并不知情,则应是不同的处理
但是在许阿姨已经知情后,就应该立刻向幼儿园说明情况,并及时送小亮到医院检查,同时打电话通知其家长,而万不该只是按常规观察几天,没发现异常就置之脑后
由于许阿姨的疏忽,幼儿园在小亮吞食金属物后,无采取任何措施,使小亮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幼儿园存在补救措施不力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据此,本案中幼儿园应主动向小亮家长道歉,并尽量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具体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幼儿园家长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对于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