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爱安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担保产生 的债 务 风险,并 对违 规或失 当 的担保产生 的损 失 依 法承担连 带 责 任
第七 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 要 求 对方 提供反 担保,且 反 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 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 条 公司可 以为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 和较 强偿 债 能 力 且 具有下列 条件 之 一的单位担保: 1、因 公司业 务 需 要 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