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短刑期罪犯的认识及管理 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监狱刑罚执行的首要职能得到进一步的纯化与发挥,“大管教”已经成为当前监狱工作的格局。检验监狱工作成效的关键在于是否提高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率。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不能机械的套用老的方法和经验,因押犯结构具有多样性特点的客观事实决定了我们在对罪犯的教育管理的上要有针对性,要创新。短刑期罪犯作为押犯结构中一个群体,因他们固有的特点使得他们在改造中的种种表现与其他结构的犯群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分押分管没有完全落实的情况下,随着关押长刑犯监狱的短刑犯增多,受刑期短的影响,这部分罪犯负罪感少,悔罪意识不强,或受减刑、奖励无望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因此自然而然的会出现改造意识不强的行为,特别是这部分罪犯所暴露的问题上升到一定程度时,如我们不能加强对这些问题的处理能力,会给我们的监管安全工作造成被动,因此,保持对狱情的清醒认识,科学对待这部分罪犯,综合分析其行为,采取有效的管理教育方法应对,显得十分重要。 一、对短刑期罪犯的认识 从字面的解释上看,是指刑期不长的罪犯。而《刑法》、《监狱法》对什么样的罪犯是短刑期罪犯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可见"短刑期罪犯"是个比较相对的概念,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如:对关押对象大多是无期徒刑、死缓罪犯的监狱,那么原判 X 年以下徒刑的罪犯应相对的看成是短刑期罪犯;又如:经过多年的服刑,余刑在X 年以下的罪犯也可以相对的看成是短刑期罪犯,当然每个监狱在认识短刑期罪犯出于的角度是不一样,界定的标准也不一样,但是界定的出发点还是从刑期上考虑的多。本文所指的短刑犯是原判刑期较短的罪犯。 刑期短是这部分罪犯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正是有了这样的特点,使得这部分罪犯改造中的表现与其他押犯结构的犯群显得略有不同,具体如下: . (1)认罪意识差,角色意识不强。以我监区为例,原判 10 年以下的短刑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简单的盗窃,一般的抢劫行为,经了解,他们犯罪时候的主观恶习是不深的,犯罪时的手段也是简单的,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没有其他重刑犯那样严重,犯罪性质的轻微使得短刑期罪犯对他们的犯罪事实不以为然,没有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将之所以判刑归结到自己运气不好等客观因素,所以大多短刑期罪犯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多数没有意识到会触犯刑律,犯罪概念的模糊对端正认罪态度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法院必须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