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发〔2004〕10号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自主用人活力,加速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制度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川办发〔1996〕134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
(三)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四)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德、勤、廉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