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 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 年 1 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 17 号 4 栋 2 单元 6 楼 11 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 年 12 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媛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 1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媛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 17 米处为刘媛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媛芳住六楼)
2001 年 4 月 15 日 7 点 15 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 QTZ63 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 60 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 40 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媛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
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
同年 9 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媛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本市建国路 17 号 4 栋 2 单元 6 楼 11 号房屋被砸的受损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