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5 项)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5 项) 单位: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类)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 律 依 据 实施主体 1 建设项目(工业项目除外)未经验线,擅自开工。 1、首次违法,且对规划实施无影响; 2、及时主动停止建设,积极配合限期改正(补办验线,并且验线合格)。 按《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内容“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现处每单体一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 2 建设项目验线不合格,擅自继续施工。 1、首次违法,且对规划实施无影响; 2、及时主动停止建设,积极配合限期改正(满足规划条件,完成变更手续,重新验线,并且验线合格)。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现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3 工业项目门卫、配电房等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首次违法,且对规划实施无影响; 2、及时主动停止建设,积极配合限期改正(满足规划条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处建设工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现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4 建设项目门卫、配电房等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 1、首次违法,且对规划实施无影响; 2、及时主动停止建设,积极配合限期改正(满足规划条件,并且改变的内容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完成变更手续)。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现处建设工程造价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