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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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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作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讨论室 发布时间:2024-10-13 11:34:05 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2024 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此类案件类型较新,特编辑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供大家参阅研讨。 张某某诉王某某、任某某、赵某某 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 关键词 民事 第三人撤销之诉 适用条件 裁判要点 前一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知晓后一案件的第三人的债权已得到保护,对第三人申请的已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处分,侵犯了第三人优先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案件索引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4)龙民二初字第 378 号民事判决(2024 年 3 月 21 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诉称:2024 年 7 月,王某某以欠款为由,将任某某、赵某某起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三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 1 号楼 1 单元 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所有权顶抵给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负责偿还东套房屋的银行贷款。2024 年 7 月 27 日,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作出(2024)龙民一初字第 108 号民事调解书。但是,由于被告任某某、赵某某长期拖欠原告张某某借款不还,经原告张某某申请,以上房产在 2024 年 7 月 26 日已经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显然,三被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及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龙民一初字第 108 号民事调解书涉1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及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错误处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原告张某某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龙民一初字第 108 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请求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和任某某、赵某某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并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任某某和王某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殷都区人民法院已将房屋查封,查封手续 2024 年 8 月 2 日才送达给任某某,而任某某和王某某达成的调解书的时间是在 2024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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