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合同编号: 借款人〔共 方,任一方借款人同时也是其他各方借款的保证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 :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 :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 : 丁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 : 戊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 : 己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 : 贷款人〔全称〕: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负责人: 邮政编码: 住所: 甲方与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各方遵守。第一条 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及总额本合同所称的联贷联保融资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贷款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分别向 方借款人提供的融资本金余额的限额。同时,任一方借款人均对其他各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形成的债务承当连带保证责任,即任一方借款人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其他 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形成的全部债务之和。联贷联保融资额度总额是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贷款人向 方借款人提供的联贷联保融资额度之和。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任一方借款人只要占用的或未归还的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余额不超过约定的贷款人授予该借款人的融资额度,该借款人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连续申请融资,不受次数和金额的限制〔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该借款人申请的融资金额与其占用或未归还的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借款人被授予的融资额度。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全部 借款人申请的及占用〔或未归还〕的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约定的联贷联保融资额度总额。第二条 释义 〔一〕本合同:系指本合同及全部相关附件,本合同的“附件〞是指任一方借款人每次使用本合同项下融资额度时,依据本合同签发或签署的相关文件及凭证等,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通知书、附属合同、保函、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 〔二〕联贷联保:指 方借款人基于各自及相互之间共同的意愿,向贷款人联合申请贷款,贷款人对借款人分别授予融资额度,每一借款人在贷款人授予的融资额度范围内申请使用。同时,每一借款人对其他 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形成的全部债务均承当连带保证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