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比较法导论复习思考讨论题 △8.如何理解功能比较与规范比较各自的特点和局限?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14.试述在古罗马、中世纪和近现代,civil law在不同的参照系中的各自指称意义。 △15.试述 common law 与 jus commune 的各自含义及其相互区别。 common law,即普通法,一般指英美法系中的概念,与衡平法相比较的一个概念,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 (1) 最初来自中世纪教会法学家所称的 jus commune,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 (2) 英国自 12世纪以来由王室法官所创立,适用于整个英格兰地区的一般法律; (3)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分别与衡平法,教会法和制定法相对的一种法律; (4)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与民法法系不同的一种法系; (5) 在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指适用于全国的一种法律,不同于地方上的习惯; (6) 它也可泛指与根本法或特别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律,但这种意义上的普通法在英语中又称 ordinary law或 general law; (7) 自欧共体建立后,欧洲一些法学家所倡导的"欧洲普通法",即不通过统一立法,而由法学研究和教育来发展的一种法律。 △16.裁判官告示和法学家解答在罗马法中的地位和意义是怎样的? 这些裁判官通过他们所发布的告示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这些告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构成罗马法的一个渊源。早期罗马法具有很大机械性、硬性,无论在诉讼范围或诉讼标的等方面都有很刻板的规定,因而对法律救济和居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极大的限制。从形式上讲,裁判官无权改变法律,他们的告示所强调的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而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救济,不是诉讼原因而是诉讼形式,但实质上通过法律救济或诉讼形式而创立了新的法律权利或新的法律,所以这种裁判官告示具有发展罗马法的作用。它有很大的灵活性,使原先包括《十二铜表法》在内的公民法中的硬性规定与现实的需要相协调,并且也使万民法取代公民法。随着裁判官告示的日益增多和裁判官权力的扩展,罗马皇帝哈德良于 131 年任命法学家优里纽斯修订全部裁判官告示,实际上取消了裁判官创制法律的权力。 法学家的解答。罗马法学家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解答法律问题,这些解答实际上是解释甚至发展法律的活动。在开始时,这种解答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奥古斯都授予他们以解答法律的特权,使他们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但到底指哪些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