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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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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 谢宜峰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现笔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 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 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 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 有关规定如下: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2 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以上规定,对公安机关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等方面进行审视。 二、现场保护 有关规定: 1 、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 、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 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现场保护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 三、电子数据的取证、审查 有关规定: 1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储存介质的,应当存封原始储存介质,并应制作笔录,记录其存封状态。笔录由侦查人员、该介质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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