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检维修技术规范 J X 0 0 0 4 - 2 0 1 1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化工检维修单位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QHSE”)的建立和实施,保证石油化工装置及设备检维修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消除和降低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风险,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申请《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证书》的检维修单位QHSE 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第二章 石油化工检维修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第三条石油化工检维修单位应当结合检维修工程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 (二)能够对石油化工装置及设备检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 (三)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满足检维修工程项目要求且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四)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独立行使职责; (五)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质量管理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职责、权限及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衔接点明确; (六)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素设置合理,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记录齐全;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范、系统、齐全。 第四条 石油化工检维修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的要求如 下: (一)石油化工检维修单位法定代 表 人(或 者 其 授 权的最 高 管理者 )是 其 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 管理层 中 任命 一名 质量管理工程师,协 助 最 高 管理者 对检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 责,任命 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对装置和设备检维修过 程中 的质量控制负 责; (二)质量管理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 石油化工检维修单位聘 用的相关专 业工程技术人员,与检维修单位签 订 有劳 动 合同 ,且不 得同 时 受 聘 于两 个 及以上 单位; 石油化工检维修技术规范 J X 0 0 0 4 - 2 0 1 1 - 2 - (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第五条 石油化工检维修单位应当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等。质量管理手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布。 (注:质量管理手册可与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