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相关事项的通知.doc 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为贯彻实施《物权法》,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我局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自试行以来,《日照分析报告》作为我局批准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的科学审批与规范管理发挥了较大作用。根据日照分析试行期间遇到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现对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适用于拟建建筑或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居住建筑是指居住用地内建设的住宅建筑。 调整总平面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 、建筑高 度 、位置 、外 轮 廓 等改 变 并 影响日照分析结 论 的,应 随 调整方案重 新 报送 《日照分析报告》。 二 、日照标准 (一)根据《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 》(暂 行)划定 的第 一类 建设区项目内住宅间距 应 符 合 主 要朝 向 的居室 大寒 日日照时 数 不低 于1 小时 的标准,项目外 与其直 接 相邻 的北 侧主 朝 向 受遮 挡 建筑居室 大寒 日日照时 数 不 低 于3小时 的标准。其他 地区应 符 合 主 要朝 向 的居室 大寒 日日照时 数 不 低 于3 小时 的日照标准。 拟建建筑周边受遮 挡 的住宅建筑属 于规划拟实施改 造 的旧 屋 毗 邻 区时 ,对现有 建筑遮 挡 可不 执行上 述 标准,应 根据地块 改 造 规划的用地性 质 和指标进行方案模 拟、日照分析。 (二 )受遮 挡 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生活用房、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及学校 教学楼、老 年人 居住用房等日照标准按 国 家规范执 行。 1、敬 老 院、老 人 公 寓 等特 定 的为老 年人 服务 的设施,其居室 冬 至 日的有 效 日照不 应 低 于2小时 。 2、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3 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廓)不应低于 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3、医院病房楼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2 小时。 (三)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