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01 裁判要点 双方有离婚协议,一方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 基本案情 2014 年 3 月 31 日,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一套归婚生子所有,婚生子由女方抚养,房屋收益在女方再婚前由女方支配,再婚后由男方支配。现女方未再婚,房屋租金一直由男方掌控,女方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租金,一审支持了女方的请求,男方不服,认为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实际由男方抚养,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女方再婚前对涉案房屋收入享有支配权,虽然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并非房屋收益分割的支付条件,因此涉案房屋收益应当分割。 02 裁判要点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方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3 年 6 月 29 日,双方协议离婚,其中房产和汽车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也已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后男方认为协议有失公平,是为了买房假离婚,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男方的请求,男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观点 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婚姻关系已解除。《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失公平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所以驳回男方的上诉请求。 03 裁判要点 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应当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 2011 年7 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男女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了一处房产的归属及 10 万元补偿的问题。同时,双方另行于庭下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自行处理了另一处房屋及车辆的归属问题。在女方起诉离婚后的短期内,男方将其名下股票账户内的股票清仓,并将所得的649 万元分三次转走。后女方又起诉,要求分割男方转走的449 万股票款(200 万元另案处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男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449 万元股票款应认定为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并未声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双方认可无其他财产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