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标 准 违 反 条 款 处 罚 依 据 职 业 危 害因 素 申 报情 况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 如 实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报 职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治 法 》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治 法 》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一 项 未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劳 动 者 进 行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 或者 未 对 劳 动 者 个 人 职 业 病 防 护 采 取 指 导 、 督 促措 施 的 ; 给 予 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十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治 法 》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治 法 》 第 七 十 条 第 四 项 未 采 取 职业 病 防 治管 理 措 施 ( 一 )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织 ,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 ( 二 ) 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计 划和 实 施 方案; ( 三 ) 建立、 健全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和 操作 规程; ( 四 ) 建立、 健全职 业 卫 生 档案和 劳 动 者 健康监 护 档案; ( 五 ) 建立、 健全工 作 场所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测及 评价制 度; ( 六 ) 建立、 健全职 业 病 危 害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给 予 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十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治 法 》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项 —第六 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治 法 》 第 七 十 条 第 二 项 职 业 危 害 告 知 未 按 照 规 定 公布有关职 业 病 防 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