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 结 核 诊 断 标 准 ws 288—2008 肺 结 核 诊 断 标 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2008-01-16 发 布 2008-08-01 实 施 ) 前 言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制 定 本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委 公 告 ( 2005 年 第 146 号 ), GB15987—1995《 传 染 性肺 结 核诊 断 标 准 及处理原则》 自本 标 准 实 施 之日起废止
本 标 准 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 附录 B 是资料性附录
本 标 准 由卫 生 部 传 染 病 标 准 专业委 员会提出
本 标 准 由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批准
本 标 准 起草单位:中 国 疾病 预防 控制 中 心结 核 病 预防 控制 中 心
本 标 准 主要起草人 :刘剑君、成诗明、周林、邹级谦、屠德华 、端木宏谨、高微微、赵雁林、潘毓萱 1 范围 本 标 准 规定 了肺 结 核 诊 断 依据 、诊 断 原则和 鉴别诊 断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全 国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肺 结 核 的 诊 断 、报 告
2 诊 断 依 据 2
1 流 行 病 学 结 核 患 者 发 病 时 , 大 多 不 易 查 出 其 传 染 来 源
当 易 感 者 与 具 传 染 性 的 肺 结 核 患 者 密 切 接 触 时 被感 染
2 临 床 表 现 2
1 症 状 咳 嗽 、咳 痰 ≧2 周 , 或 咯 血 为 肺 结 核 可 疑 症 状
多 数 起 病 缓 慢 , 部 分 患 者 早 期 可 无 明 显 症 状 , 随 着 病 变 进 展 , 患 者 可 表 现 咳 嗽 、咳 痰 、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