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器械管理办法(院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国食药监械[2011]425号)及医院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健全医院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规范医院的医疗器械管理,保证医院的医疗器械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疗器械包括《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涵盖的全部医疗器械,以及其它需要加强管理的医疗辅助设备设施
第三条含有III类医疗器械的手术包,作为III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只含有II类和I类医疗器械的,作为II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只含有I类医疗器械的,作为I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
第四条根据医院的实际使用情况,单价低于2000元(不含)的医疗器械称为低值医疗器械;高于2000元(含)的医疗器械称为高值医疗器械(或根据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划分)
第二章医疗器械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院长办公室代表医院对医疗器械行使核准、授权等管理权限
其主要职责为:1
审批医疗器械预算申请报告;2
审批医疗器械采购申请报告;3
审批确认医疗器械的报废;4
审批医疗器械的转移、转让或其它处置;5
授予有关科室相应的医疗器械处置权限
第六条由院长办公室授权的各有关职能科室(以下简称“职能科室”)负责相应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管理相关的主要职责有:1
核实医院医疗器械的数量和价值;2
正确地保管、使用、维护医疗器械;3
参与、组织实施医院医疗器械的清查和评估工作;4
核准纳入资产考核体系的医疗器械数量和价值;5
参与抽查医疗器械具体的保管、维护、帐目等管理性工作;6
监督具体使用科室,管好、用好、修好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7
按规定填制医疗器械的台帐、添置、更新、报废计划及有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