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人法考——论属人法的演变属人法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在两大法系还未最终形成之时,具有属人法性质的法律选择规范就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但是发展至近代,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却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国籍和住所的对立
随着国籍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各国都努力试图协调这一对立的局面,因此属人法的发展呈现出趋同化的趋势
在几千年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属人法的发展经历了“大同——对立——大同”的趋势,从表面上看似乎走了一个圆,但是在这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它并没有走回原點,而是走到了一个新的起點
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属人法逐步走向系统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大陆法系国家如此,英美法系国家如此,中国亦如此
标签:属人法;国籍;住所“法律就像语言一样,不是任意的、故意的和意志的产物,而是缓慢地、逐渐地、有机地发展的结果”
属人法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术语也同样如此
早在 13 世纪,巴托鲁斯就试图将整个国际私法体系划分成便于研究的几个独立部分——法分为属人法和属地法/属物法
这种区分一直被后世的学者继承,尽管他们区分标准不尽相同
例如,达让特莱的关于人法、物法和混合法的区分
艾斯贝桑、佛里等人则认为每一个法律体系都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法规——为个人利益而创立的法规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创立的法规,前一类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籍(不是住所或者籍贯)的人,不论这个人在什么地方,具有属人法的性质
特万•皮耶根据法律规范的社会目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普遍”性质的,可以无限制地适用于国境以内的任何人(但境外不适用),另一类是“永恒”性质的,就是无论在什么地方对本国人都是有效的,但是不影响外国人——换句话说,这类法规的效力,不论就其国境以内还是国境以外来说,都是有限制的
古巴国际私法学者安东尼奥•巴斯特莱特将法律适用法分为属人法、属物法和用于表述、解释和推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