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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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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正确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资质认可证书、具有中国籍船舶检验发证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取得资格证书、从事中国籍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验船人员资质方面的过错追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区域船检管理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经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职责范围内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过错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过错”系指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在实施法定检验过程中,由于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工作过错分为一般工作过错、严重工作过错和重大工作过错。 第六条 一般工作过错,系指下列具体行为: (一)在检验中,未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出现漏审、漏检,错审、错检等问题; (二)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三)所检验发证的船舶档案中必要的技术资料不全; (四)因检验原因导致证书与实船不符或证书上出现原则错误; (五)执行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用产品持证情况检查不严格; (六)未严格按规定履行规范免除手续; (七)未严格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检验船舶的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的证书有效性进行核查; (八)未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改变收费标准; (九)其他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一般工作过错。 第七条 严重工作过错,系指下列具体行为: (一)因存在第六条所列行为而导致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未经检验登记部门委托进行检验或被委托单位检验后未按规定向委托方转交船检技术资料; (三)因检验方面的问题导致船舶发生一般事故; (四)超越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五)使用无证人员或持过期证书人员从事检验业务; (六)违反主管机关管理性规定从事检验业务; (七)其他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严重工作过错。 第八条 重大工作过错,系指下列具体行为: (一)因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而导致船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未经检验即发证; (三)船舶的总吨位、净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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