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案例民事起诉状案例(一)原告:沈 XX被告:何 XX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二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 12
2 万元;2
判决被告二在其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 10 万元;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 年 5 月 19 日 16 时 14 分左右,被告何 XX 驾驶车主为严 XX 所有的苏MJZ797 号普通货车在新 334 省道 104K+370M 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 20 组路段行驶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亲属黄 XX 碰到,致使黄 XX 受伤,电动自行车也造成了损坏
事故发生后,黄 XX 被送至如皋市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后于 5 月 26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期间发生医疗费用 58231
2018 年 7 月 2 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了皋公交认字第 00433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何 XX 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 XX 无事故责任
同时查明了肇事车辆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综上,原告认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被告何 XX 应对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原告与被告何 XX 也于 2018 年 7 月 4 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由被告被告何 XX 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 43 万元,并由原告直接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赔偿款
所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如皋市人民法院具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