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xx]175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法律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根据相关技术法律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五)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六)执法监管涉及的环境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 (九)排污许可证申领监测; (十)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 (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实行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法律规范的排污口排放,躲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的; (九)故意删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