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范例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范例篇一 申请人:XX 县中板厂,住所地:XX 县 XX 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 12 月 2 日作出的 XX 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 X 人劳社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年 10 月 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假如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制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 20 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制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