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舞社会捐赠,法律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进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法律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三)提倡感恩,颂扬慈善。第四条 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动落实捐赠项目;(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八)建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接受社会捐赠第五条 学校欢迎社会捐赠,鼓舞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财产。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第七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第八条 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第九条 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赠者同意,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了解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完善严谨的捐赠者信息储备系统;(二)向捐赠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史、进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四)客观、详细、及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评价(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和媒体评价)定期或在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