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程序使用程度 一、程序、法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理解 任何社会形态下公共管理权力都需要通过肯定的程序规则来运行 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而法律程序在现代社会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义以外,还被给予法律规范权力正当行使并爱护人权的含义,实质是一种正当法律程序
一方面程序含有技术理性因素,另一方面程序最直接关联民众的利益诉求,是公民面对行政权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权力保障机制
理解行政程序的内涵,需要把握几点: 一是程序表现为过程,从程序启动到结束
有些长的过程是由若干短的过程所组成,因此一个大程序中包括若干小程序
如行政惩处程序中包含听证,听证本身也是一种程序
二是程序具有目的性
人们选择、启动某一程序,总是为了到达肯定目标
目标确定人们选择或预设何种程序
三是程序具有选择性
为了到达肯定目标,就要选择或预设肯定程序
但是,虽然目标确定选择,选择或预设也会影响能否很好到达目标
两者是互相影响的
当然,不同的目标要选择不同的程序去完成,但也有可能运用同一程序去完成不同目标
前者显示程序的独特和差异性;后者反映了程序的共性和统一性
四是程序具有客观性
为到达特定目标,就要选择能最好最快到达目标的程序
这种程序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必需符合要办事情的客观规律
主观选择、预设的程度符合客观要求,这就是科学的
《治安管理惩处法》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行政法中程序的内涵适用治安管理惩处法,只是关于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其特别规定
所谓法律程序,即指程序规则为法律所规定时,该项程序就被称为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的主体享有各自的程序选择、履行相应的程序义务
假如义务人没有旅行法定程序义务,则需要承当肯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程序运行结束后往往产生一个法律实体结果,因此在法律学上,程序一词往往与实体相对称,指根据肯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做出法律确定的过程
程序关怀的是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