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法律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4-02-22国卫办医发〔2024〕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法律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动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法律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4 年 2 月 15 日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法律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规范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法律规范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