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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十三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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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十三五”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老师专业进展,提升老师队伍整体素养,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贵州省范围内取得老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别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在职老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老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养和综合素养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老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舞、支持老师参加继续教育,为老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十三五”期间全省中小学老师应完成不少于 360 学分且每年不少于 72 学分的继续教育。中小学老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老师立德树人、实施素养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讨论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老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老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老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实行多种有效途径提升老师素养。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 240 学分的全员集中培训。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舞老师开展教育教学讨论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老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组织老师自主选择和学习。老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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