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股东向单位借款)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七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税发[2001]57 号 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进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 1 年的,从挂账的第 2 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24]158 号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税发[2001]57 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 1 年的,从挂帐的第 2 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税〔2024〕85 号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税[2024]158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