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企业奖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具体法律依据缺失。虽然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建立企业奖惩制度,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我国劳动惩戒法律规定成为了空白.对此,廖名宗博士指出:“我国曾有的关于处罚权的立法不仅层次低,而且零散不成体系.”他还指出:随着有关文件的先后失效,“目前,我国关于处罚权处于立法空白"。 (二)行政管理色彩重,重惩处轻奖励。奖惩制度是企业保障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重要管理手段,体现的是企业用工和管理的自主权。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管理行政化的情况十分突出,将行政处分等同于纪律处分,企业政企不分的特征十分显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必须讨论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奖惩制度,并确保其依法合规性。实际中,不少企业往往十分重视制定和完善企业奖惩制度中的员工惩戒制度,洋洋洒洒唯恐不详,而对于奖励制度要么规定得比较粗疏,要么规定一些临时性、不成体系的相关制度,重视程度明显不如惩戒制度。 (三)处罚方式存在争议,给企业惩戒管理带来困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7 种行政处分,规定了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企业对员工最大的惩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开除、辞退等已经不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进展。 (四)内容和程序违法带来诸多现实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奖惩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假如内容或执行程序违法,则企业的处罚决定一旦被员工诉诸劳动仲裁或诉讼,企业极可能遭受败诉的不利结果.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张羽君指出: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度内容合法与否,直接决定了它的效力;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度内容合法与否,直接影响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实行状况和所能发挥的现实作用。 (五)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冲突,亟待法律规范。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的问题是一道难题,江苏省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了劳动者违纪,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 20%.还有一些省份也进行了类似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罚款是公权力才具有的权利,但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 1999 年 2 月颁布的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 260 号)和中国银监会 2024 年 5 月下发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