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的管理,并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法律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第一节担保对象第五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进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