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浏览人数: 706 加入日期:2024/8/14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常建〔2024〕172 号关于印发《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保障高层住宅居民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关于二次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 供水 办法 通知 抄报:市政府 抄送:市法制办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24 年 9 月 30 日印发共印 60 份 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18 米以上、100 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第五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根据常建(2024)8 号《常州市新建高层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法律规范进行施工。第七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设施竣工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永久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