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招标备案; (二)发布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发标;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合同;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猎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纳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纳随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