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来源: 市院讨论室 惩处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2011 年 04 月 06 日 14:51 阮涛 核心提示:本文叙述了惩处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进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处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处、预防三大功能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惩处性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
本文叙述了惩处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进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处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处、预防三大功能
本文结合国外的惩处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中惩处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取之处与不足的地方,以期完善惩处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一、引言 惩处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处
惩处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等国
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而且在于遏制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人报复和械斗
例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有将盗窃、伤人等应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私人间的侵权行为
为制止这类行为,被害人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的三倍作为损害赔偿
罗马法之所以鼓舞此种惩处性赔偿,原因在于当时的司法力量有限,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遂鼓舞当事人进行诉讼,并规定了高额赔偿,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由此可知,在古罗马,惩处性赔偿制度是作为一种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直接调动私人利己之心制裁侵权行为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持发挥了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