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来源: 市院讨论室 惩处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2011 年 04 月 06 日 14:51 阮涛 核心提示:本文叙述了惩处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进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处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处、预防三大功能.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惩处性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叙述了惩处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进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处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处、预防三大功能.本文结合国外的惩处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中惩处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取之处与不足的地方,以期完善惩处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一、引言 惩处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处。 惩处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等国.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而且在于遏制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人报复和械斗。例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有将盗窃、伤人等应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私人间的侵权行为。为制止这类行为,被害人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的三倍作为损害赔偿。罗马法之所以鼓舞此种惩处性赔偿,原因在于当时的司法力量有限,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遂鼓舞当事人进行诉讼,并规定了高额赔偿,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由此可知,在古罗马,惩处性赔偿制度是作为一种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直接调动私人利己之心制裁侵权行为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虽然惩处性赔偿制度的原始形态出现于古罗马时期,然而现代意义的惩处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英国,最早起源于 1763 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 在 Huck—le v. Money 一案中的判决,也有观点认为最早起源于英国上议院审理的 Rookes V。Barnard 案件中的规则,惩处性赔偿后被美国视为普通法而继受,英美联邦国家也纷纷效仿。惩处性赔偿制度在英国得以确立,与英国普通法的进展历史密切相关。我认为主要由两个因素导致了惩处性赔偿制度的确立—1,英国的陪审团对于具体案件的调查、审判起着关键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