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工资的定级定档提供依据,激励教职工仔细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江苏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苏师大发[2024]33 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第三条 我校在册在岗(含编制外学校正式聘用职工)的所有教职工均应参加考核
校级领导由干部主管单位负责考核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
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2
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伤除外); 3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的;4
经校考核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别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能:主要指学术(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业务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廉:主要指工作中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情况
第六条 教职工的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岗位聘用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
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2
老师岗位(含教学科研岗和专职科研岗)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学术道德、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 3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教学科研工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