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鼓舞交易的选择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给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 5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