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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救助站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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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救助站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24]95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24]123 号)和《关于法律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24]167号)的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协会会费由单位会员会费构成.中途入会的按当届剩余年限缴纳。第三条 单位会员参考下列基本标准缴纳会费: (一)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不低于人民币 1000 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不低于人民币 2000 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不低于人民币 4000 元.第四条 协会如开展重大专项活动,费用支出较大时,可与有关会员协商缴纳专项会费。 第五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每年 6 月份前为会员缴纳当年会费时间.第六条 本协会会费根据协会章程及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主要用于: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专项工作会议的费用;(二)根据协会章程业务范围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进行各种活动的费用;(三)为会员、服务对象提供出版物、资料等费用;(四)日常办公、差旅、调研、评审、组织外出沟通学习等工作费用;(五)固定资产租赁、购置与维护、网站及工作软件、业务平台开发及维护等费用;(六)宣传推广本协会的费用;(七)协会表彰、奖励先进费用;(八)其他围绕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七条 本协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根据国家会计法规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会费.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财务和会费收支情况; (三)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浙江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会费纳入本协会专用账户,根据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第九条 本协会会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经 2024 年 月 日本协会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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