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集团公司各矿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目录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的为准
对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矿用产品采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采购、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
第二章 煤安标志的审核和准入程序第六条 采购、使用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执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
凡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各矿在提交设备采购申请表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煤安标志证书及标志
由采购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严禁采购没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七条 采购部门应仔细审核待采购产品煤安标志的有效性,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附件与煤安标志证书上的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要核对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并要求煤安标志证书与产品同时到货,并将煤安标志证书备份一份,向使用单位提供一份
第八条 采购部门对于供货方提供的煤安标志证书除仔细查验外,还要登陆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