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协议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乙方: 村(居)民委员会 丙方: (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省政府令 125 号)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办事处)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确定 为特困供养对象,三方签订如下分散供养协议: 1、甲方根据《条例》要求,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物质帮助。(1)按规定发放给丙方生活费.(2)丙方是未成年的,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3)有了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 16 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丙方死亡的,经甲方审核上报后,停止其分散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4)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协议。 2、乙方应安排丙方所在的 村义务为丙方承担日常生活照料。(1)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五保户,委托 包户扶养,确实找不到包户扶养人的由村委会扶养.(2)对未成年 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财产由甲、乙、丙方亲属共同清点、登记造册(财产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委托 看管,按规定停止五保供养时,丙方个人原有财产及时交还本人.(3)甲方监督乙方对丙方日常的生活照料.(4)丙方被委托包户扶养人无正当理由(除死亡、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扶养能力的)不得终止扶养丙方。包户抚养人确实无能力扶养丙方,应当及时交还丙方个人原有财产。 3、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住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民公约。(1)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2)个人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个人责任田地由乙方代管,实行转包代租,所得收益由乙方建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主要用于丙方应急开支。(3)丙方去世后,乙方要即时送到县殡仪馆进行火化。甲方顺延支付丙方原享受的半年供养金给乙方,作为丧葬补助费。其遗产(包括责任田、宅基地等)归社会所有。 4、本协议仅限丙方分散供养期内有效,如丙方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甲、乙两方申请、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6、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之日生效,到丙方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停止享受分散供养日、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年满 16 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