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生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42 条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43 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法律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老师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 7 条1、教育教学权;2、学术讨论权;3、指导评价权;4、酬劳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 8 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3、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学校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9 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老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法律责任家长义务法律责任社会义务法律责任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24 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老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29 条老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人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37 条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 27 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判教育,不得开除.第 57 条1、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