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摘要:21 世纪是互联网和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其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另一方面,技术一旦被滥用,反过来也可能侵害个人的人格权益,损害个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等
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普遍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 111 条肯定了个人信息的私法属性,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作出了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
关键词:民法总则 互联网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应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信息
(个人信息具有二元性,一方面敏感的个人信息涉及隐私,是人格权
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时代又兼具财产属性,侵犯个人信息,表现为侵犯个人信息权利人的财产权
)进入 21 世纪,我国正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转变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作为一种区分于隐私权的新型民事权利,个人信息保护和自主决定的价值也日益凸显
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的需要(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现实要求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格权特别是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人肉搜索”事件频发,非法侵入他人邮箱/盗取他人的信息/贩卖个人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网络非法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屡见不鲜,此类行为不仅污染网络空间,更是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益的侵害
例如“长沙警察当街棒杀金毛犬事件”办案民警个人信息被公开,其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电话号码等流传到网上,侵害民警的人格权益,影响其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由于网络空间登陆和使用的自由性特征,使得通过互联网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具有易发性
(同时,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