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摘要:21 世纪是互联网和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技术一旦被滥用,反过来也可能侵害个人的人格权益,损害个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等。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普遍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 111 条肯定了个人信息的私法属性,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作出了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关键词:民法总则 互联网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应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信息。(个人信息具有二元性,一方面敏感的个人信息涉及隐私,是人格权。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时代又兼具财产属性,侵犯个人信息,表现为侵犯个人信息权利人的财产权。)进入 21 世纪,我国正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转变。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作为一种区分于隐私权的新型民事权利,个人信息保护和自主决定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的需要(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现实要求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格权特别是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人肉搜索”事件频发,非法侵入他人邮箱/盗取他人的信息/贩卖个人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网络非法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屡见不鲜,此类行为不仅污染网络空间,更是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益的侵害。例如“长沙警察当街棒杀金毛犬事件”办案民警个人信息被公开,其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电话号码等流传到网上,侵害民警的人格权益,影响其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网络空间登陆和使用的自由性特征,使得通过互联网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具有易发性。(同时,互联网受众的无限性和超地域性也使得其对通过侵害人格权的损害结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也就是说,相关的侵权信息一经发布,即可能在瞬间实现世界范围的传播,相关的损害后果也被无限放大,这也使得损害后果的恢复极为困难。)因此在网络时代,如何保护人格权益——个人信息是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严峻挑战。新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收集和商业利用使得个人信息所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整合碎片化的个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