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欣·休闲广场·夜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响应康巴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进一步丰富消费市场和市民业余生活,积聚人气,增加就业机会的要求
加强夜市管理,提升夜市品位,促进夜市健康有序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蒙欣·休闲广场夜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新区范围内经康巴什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置的蒙欣·休闲广场·夜市,在夜间集中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在康巴什新区蒙欣·休闲广场开办夜市和进入夜市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夜市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合理布局、法律规范管理、提升品位、美化市容、进展经济、方便群众的原则,定期邀请管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对蒙欣·休闲广场夜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公司是蒙欣·休闲广场夜市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夜市日常监管,其主要职责是:(一)对进入蒙欣·休闲广场夜市的经营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夜市摊位使用证》;(二)督促检查夜市开办者履行职责,督导经营者按规定摆放摊位;(三)组织夜市巡查,检查商品、食品质量和经营者证照,维护交易秩序,查处违法经营;(四)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经营者、消费者经营活动中的纠纷;(五)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夜市管理人员必须仔细履行职责,根据各自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夜市管理工作
要维护夜市经营期间交通和治安秩序;加强夜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对乱设夜市摊点的行为予以取缔和处罚;加强食品卫生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应当积极为夜市提供照明、水源、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等方面的服务,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夜市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一)进入夜市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饮食经营的经营户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健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