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京建施[2024]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规, 结合本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施工作业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二章 基槽、坑、沟与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 第三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 1
5 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
第四条 槽、坑、沟边 1 米以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1
开挖深度超过 2 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五条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设计文件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应对现场和邻近区域的地表排水系统、地下管网分布与邻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应根据土质情况、基坑深度与周边环境确定支护方案
基坑深度超过 5 米必须编制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和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基坑周边应设置不低于 15 厘米高防水埝和排水沟
开挖深度超过 2 米,应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JGJ80-91),在基坑临边处用直径 48 毫米脚手管设立临边防护栏杆,密目网封闭
除设置安全标志警示牌外,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七条 基坑必须为作业人员设置上下专用坡道或爬梯(马道),爬梯(马道)两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八条 大孔径桩与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 DBJ01-502-99《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从事大孔径桩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第九条 挖大孔径桩应在开工前编制施工方案(包括季节性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法人代表、上级主管技术安全的负责人签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