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提高诚信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稳定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经营行为除依法予以相应处理外,同时根据本暂行办法实行诚信考核与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出租客运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规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诚信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进行。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第六条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称运管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运管机构应当成立诚信考核领导小组和考评小组,制定诚信考核操作流程,建立诚信考核记分系统和驾驶员诚信档案信息系统,并具体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记分、等级审核和签注等工作。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成立本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不少于 3 人,负责制订具体的诚信考核计划与流程,明确诚信考核工作人员的职责,根据驾驶员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驾驶员诚信档案信息系统,并对本企业驾驶员的诚信表现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及等级初评。第七条 诚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二)遵规守法情况: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行业法律规范等有关情况;(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等有关情况。第八条 诚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周期为 1 个月,年度考核周期为 12 个月,即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12 月 31 日止。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的日常考核记分予以累计,每个年度考核周期的记分初值为零,即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累计值录入驾驶员诚信档案信息系统,但不转入下一个年度诚信考核周期。第九条 诚信考核记分分值,根据违章经营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 1-20 分,一项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 分、10 分、5 分、3 分、1 分五种。具体诚信考核记分分值详见《厦门市出租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