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電子資源整合查詢系統合約書明道大學圖書館電子資源整合查詢系統採購合約書明道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及(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履約標的(一)採購名稱:圖書館電子資源整合查詢系統(二) 採購金額:新台幣佰 拾 萬仟 佰 拾 元整(含稅)採購規格:如規範說明(報價單)交貨地點:甲方所指定之交貨期限:得標廠商於決標日後三個月內完成,廠商未於期限內完成,每逾 1 日罰款總價款千分之三,最高不逾百分之 20。交付項目:軟體硬體設施外,包含相關之系統操作、維護手冊三套,並附上電子檔。(三)合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特别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產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四)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五)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六)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七)乙方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乙方負責。(八)契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九)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十)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十一)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十二)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十三) 履約標的自中華民國境外輸入,契約允許以不可撤銷信用狀支付外國乙方契約價金,乙方遲延押匯或所提示之文件不符契約或信用狀規定,致甲方無法提貨時,不論甲方是否辦理擔保提貨,其因此而發生之額外倉租及其他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十四)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十五) 履約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契約價金內。(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