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核心提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进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编制组。第一章综述1、总则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进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纳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 7 天,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 7 天,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 7 天,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7 天,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 7 天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 3个月,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6)工程结构封顶后 7 天,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 7 天,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实行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与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2、建筑设计服务容2.1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