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五 显然,围绕着什么是“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无偏”的问题,欧洲人权法院在许多方面作出了厘定。尤其是,尽管该法院承认政府方面的目的声称,即基于藐视法庭法而禁止发表涉及有关药品和相应诉讼的文章,追求的是“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无偏”的合法目的,但对该目的的要求的理解并不一样。在该案的最终判决中,多数法官出于不同的理由拒绝政府方面以下论点:报纸发表涉及待决诉讼的得失的文章,造成了有损公平审判的对“报纸审判”的期待;为了维护法院的公信,必须对此予以禁止。其中主要的一种理由是,“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无偏”的措施,保护的是一种可客观决定的利益。[98] “防止秩序混乱或犯罪”也是第 10 条第二款确认的合法目的之一。实践中发生的争议是如何理解其中“秩序”一词的含义。对此,欧洲人权法院在有关案件中显然作出了自己的取舍或理解。例如,在Engel and Others 案中,荷兰政府方面认为,对军职人员违反军队纪律发表文章的行为予以纪律惩戒,其目的在于“防止秩序混乱”,控告者对此则持有疑义。对此,欧洲人权法院在判决中写道: 如同政府和欧洲人权委员会一样,法院首先强调,该条所使用的 “秩序”概念不仅指公约第 6 条第一款和第 9 条第二款以及公约第四议定书第 2 条第三款含义中的“公共秩序”,而且还包括在一个特别的社会群体的范围内必须主导的秩序。例如,军队中的情况就是如此,其中的秩序混乱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因此,假如在一定程度上此案中争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荷兰军队中的秩序混乱,那么该处罚就具备了该要件。 Dona 和 Schul 两位先生均坚持认为,第 10 条第二款只是在与“防止犯罪”相联系的意义上考虑“防止秩序混乱”的问题。法院不赞同此观点。公约的法文文本使用的是连接词“et”,同时,英文文本使用的是非连接词“or”。考虑到第 10 条的上下文和一般体系,在这一点上,英文文本提供了更确定的指引。在这些条件下,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探究对控告者的处理是否除了“防止秩序混乱”的目的之外,还有“防止犯罪”的目的。[99]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判例中,“秩序”一词的含义还被确认为包括一些具体领域中的“秩序”,如“国际电讯秩序”。“维护国际电讯秩序”同样属于第 10 条第二款中的“防止秩序混乱”。[100] (四)合比例性:“民主社会所必需” 1.意义及审查的一般步骤 欧洲人权法院在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