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讨论论文 内容摘要:内地与港澳地区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是拥有不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属于不同法域,存在不同法域的区际法律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管辖原则解决涉港澳案件的管辖问题,是相关法院和当事人所面临并首当其冲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的产生及解决做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协助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与内地的民事交往不断扩大,民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已越来越显示出我国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不完善
作为区际法律冲突核心内容之一的管辖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更是常常困扰着有关的法院和当事人,解决与港澳之间的区际管辖冲突有时甚至要比解决国际之间的管辖冲突还要复杂和困难
因此,针对此类民事纠纷的特定情况,处理时,在如何确定并适用我国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上存在不少矛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内地和香港处理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 (一),香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澳门略) 1,香港法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区分为对人诉讼的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的管辖权
对人诉讼,是指直接针对某一个人的诉讼,旨在通过法院责成某人为或不为某项行为
这种诉讼一般只拘束诉讼当事人
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被告身在香港,而法院的起诉文件能在香港送达被告,或被告自愿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辖权,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则》规定,批准将起诉文件于外地送达被告等三种情况下香港法院可就对人诉讼行使管辖权
对于对人诉讼,香港法院是从“有效”原则出发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的
所谓对物诉讼,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其财产权益的诉讼形式
对物诉讼除了拘束诉讼当事人以外,还可以拘束有关的第三人
对物诉讼主要包括决定物之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诉讼、海事诉讼和有关身份行为的诉讼
其中前两种对物诉讼也实行按“有效”原则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对关于身份行为的诉讼,香港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常常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