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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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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附表下载(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法律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代收代缴车船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第三条 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门的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的单位负责人、具体办理代收代缴税款的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代收代缴工作,仔细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第六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计算征收。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具体税额标准根据《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执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一)保有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二)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三)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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